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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高某与成都某装修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签订了装修施工合同,约定高某将位于龙泉的房屋发包给其装修,合同中约定了施工内容以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工程施工图》等文件为准。后来装修公司在未将《工程施工图》等文件提供给高某签字并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提前施工,更无故增加装修费用。高某找装修公司讨要说法,却一直没有结果。
【办案经过】
律师在接收案件后,及时联系委托人了解案情,并前往装修公司同负责人协商谈判,该公司始终不承认自己违约、恶意加价的行为。办案律师在收集好相关材料后,通过律师函要求解除装修合同,但对方不予回复。最终,我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确认合同已解除,并由对方承担我方损失。
【案件结果】
经过不懈努力,律师搜集了装修公司违约事实的大量证据。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方所有的诉讼请求:由被告方退还全部已付装修款,并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责任。
【律师解析】
针对本案,律师表示:房屋装修合同签订后,协议双方本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但本案被告签订合同后在未履行交付图纸等义务的前提下,不经房东同意提前施工,更恶意加价,完全不顾商业诚信,造成我方当事人房屋墙体的损毁。装修方的行为属于恶意违约,我方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要求对方退还已经收取的合同款项,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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