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电话
17301652951
关于除斥期间一年法律规定有哪些的法律问题,上海合同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中国民事立法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主要有:
(1)《民法典》第55条规定,对可撤销合同,具体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2)《民法典》第47条第2款规定的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3)《民法典》第48条第2款规定的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4)《民法典》第75条规定的债权人对侵害行为行使撤销权的1年和5年期限。
(5)《民法典》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其中,法律规定的期限,为法定除斥期间,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为约定除斥期间。
(6)《民法典》第104条第2款规定的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权利的5年期限。
(7)《民法典》第158条第2款规定买受人对买卖标的物异议权行使的2年期限。
(8)《民法典》第192条规定的赠与人撤销权行使的1年期限。
(9)《民法典》第193条第2款规定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销权行使的0个月期限。
(10)《民法典》第25条第2款规定的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权利行使的2个月期限。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千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的,房屋典权关系中出典人回赎权行使的10年或30年的期限等等。
除斥期间就是某一种民事权利的有效存续期间,和我们常说的诉讼时效是有一定的关联的,起算时间是权利确认之日。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预备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也是某种法律事实,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权。除斥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的特征在于:
(1)是权利人依法可行使权利的期限,其本质是权利的存续期;
(2)是法律规定的不变期间,一般不发生期间中断、中止或延长问题;
(3)其适用直接凭借法院职权,不取决于当事人诉讼主张;
(4)其期间原则上自权利确立之日起算;
(5)所消灭的是实体权利(非胜诉权)且不限于请求权,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综上所述,排除期也可以称为预定期。排除期有固定期限,不能延长或缩短。当事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法律规定做应当做的事情。否则,可以享受的利益和可以行使的权利很可能被改变或撤销。
电话:17301652951
邮箱:xzhou@dehehantong.com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425号光启城大厦2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