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律师:合同承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2021-08-21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708

关于合同承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的法律问题,上海合同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合同承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反复的要约邀请、要约与承诺的过程。熟悉要约和承诺规则,可以彻底看清合同订立过程中各行为人之各种行为的法律属性,从而对合同订立的全过程有一个全面把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要约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主体。承诺人须为受要约人。

2、方式

①原则上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②依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者,也可以以行为作出。

3、承诺期间

①在要约确定的期间到达要约人;

②未确定期间的,对话方式下应即时作出;

③未确定期间的,非对话方式下,合理期间内到达。

4、内容。应与要约一致,换言之:

①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②所谓实质性变更,一般是指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③对要约内容作非实质性变更的,原则上构成承诺,但有两个例外: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的;要约表明不得作任何变更的。

④非实质性变更构成承诺的,以承诺内容为合同内容。

二、承诺迟到、迟延规定是什么?

(1)承诺迟到

承诺迟到,是指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承诺迟到原则上为新要约。作为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2)承诺迟延

承诺迟延,指受要约人于承诺期内发出承诺并依通常情形可适时到达要约人,但因第三人原因(如邮差)致承诺逾期到达要约人;与迟到恰好相反,迟延原则上承诺有效;作为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因逾期而不接受的,为新要约。

承诺撤回

撤回的对象是已经发出但尚未生效的承诺。撤回的意思表示应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不存在撤销一说。

承诺生效与合同成立

(1)承诺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以行为作出承诺的,作出行为时即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时间。多数情形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在实践中,承诺生效时间与合同成立时间往往是不一致的,此时,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此时不以承诺生效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如果要想成立并且发生法律效力,那么是需要经过不同的阶段的,首先是需要做出要约,其次就是需要做出要约邀请,通常情况下我们国家所规定承诺的构成要件,在方式方法以及期限方面都是有明确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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