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咨询:债权人对抵押财产可以参与分配吗

2020-07-15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1104

关于债权人对抵押财产可以参与分配吗的法律问题,上海离婚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债权人对抵押财产可以参与分配吗?

债权人对抵押财产可以参与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二、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不能用于抵押的财产包括哪些?

(1)土地所有权。在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而不能为私人财产。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也就是不能以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抵押。否则抵押合同无效。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这里的例外有两处:一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二是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故只能“地随房走”,不能“房随地走”,而且以这两种财产进行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无法确定是否有处分权,因此不得抵押。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但是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如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综上所述,对于已经抵押出去的财产,并不见得只有抵押权人才可以参与财产分配,只不过,如果除了抵押财产之外当事人还是有偿还能力的话,就不能够影响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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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财产破产分配原则是什么?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由于破产人往往破产财产种类繁多,全部财产变价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且破产程序的进行需要花费大量费用,因此对破产财产在做最后一次分配之前可实行中间分配,以有利于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在最后分配结束后或破产程序结束后,法院在一定时期内发现破产企业仍有可供分配的财产,需要对该财产做追加分配。

各国破产法对追加分配都有规定,一般追加分配的财产有以下几种:(1)破产程序终结后,新发现的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2)附解除条件的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结束后,解除条件成立,债权人所返还的抵销额或提存的分配额。(3)对有异议的破产债权提起诉讼,并就其债权额从破产财产中采取提存的保全措施,在债权人败诉时所返还的提存额。(4)因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分配错误而返还的财产。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对哪些财产属于追加分配的财产未作明确规定,但在第40条规定:“破产企业有本法第35条所列行为之一,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年内被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依照本法第37条清偿”。

二、抵押物

1.可以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不得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4.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在近几年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随之建立起来,那么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出现了经营不善等情况后也是可以申请破产手续的,在办理破产手续时一定要首先将企业的债务进行偿还,当企业已经没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偿还时也是可以将企业的土地以及企业的生产设备进行抵押拍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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