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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的提存是什么意思?的法律问题,上海合同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合同的提存是什么意思?
合同的提存,就是合同中一方不接受或者无法接收时,向有关机关(大部分是公安局的分支机构)提出保存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二、提存的有关要素
1、提存机关是公法上的主体。提存机关一般是国家设立的办理提存事务的专门机关。
2、提存机关办理提存事务是履行法定职权的行为。提存机关为国家所设立的专门机关,这还不足以说明提存的性质。确定一个法律行为为公法或者私法行为,取决于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否平等。私法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提存机关对外签定民事合同的时候,其与合同相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即是平等的。公法关系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办理提存事务是提存机关法定的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职责,且其办理提存事务所利用的办公资源也为国家提供,因此为职权行为,其目的在于及时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加速民事流转,体现了国家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提存法律关系既为提存机关履行职权的管理行为,提存机关的地位显然在提存人之上,而不是与之平等。
3、提存不是提存机关与提存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意思自治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而提存法律关系的成立显然不是提存机关与提存人出于私法上之合意的结果,而是由他们共同参与的行政行为,他们之间的纠纷也依公法(如行政法)程序解决,而不是依照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提存机关受理提存人提出的申请、收取提存物并做出相应的处分,因此建立了提存法律关系。这个行政行为包括提存人申请和提存机关核准申请两个方面。对提存人而言,提存机关的选择并不依其自由意志,而是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符合法律关于受理和管辖等方面的规定。而且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的提交也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在法定提存机关进行提存不发生提存的消灭债务的效力,而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合格也会承担提存机关拒绝受理的后果。由此可知,提存人不能依自由意思表示而为提存行为。对提存机关而言,在收到提存人的提存申请后,应在法定的时间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其决定受理与否的依据不是其自由意志,而是法律规定的提存条件。对不符合提存条件的申请,提存机关应当拒绝受理。而对符合法定提存条件的申请,提存机关则不得拒绝。也就是说,提存机关也不得依自由意思表示而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提存申请。而保管合同中,合同依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保管人得依自己意愿订立或者不订立保管合同。提存机关的行为是被动行政行为,必须以提存人提出申请为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该行为与企业法人设立登记、不动产抵押登记等行政行为相似。在建立提存法律关系中发生的纠纷,法律一般规定依照诸如申请、复议等公法程序予以解决,而不是遵循民事诉讼程序。这也突出地反映了提存法律关系的公法性质。
法院的提存显然是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的,特别是在办理时,还需要向法院提交规定的材料,由法院的工作人员来进行审查,如果不符合条件,或者提交的材料有错误的,那么是无法合法的办理提存事项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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