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律师: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包括有哪些?

2021-10-07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584

关于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包括有哪些?的法律问题,上海合同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8条规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第9条规定,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

(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六)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第10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三)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五)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六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六)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七)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

(八)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综合上面所说的,被保险人发生事故之后一般是由保险公司来进行承担所有的费用,但如果遇到被保险人做出不合法的行为,那么是可以免除相关的责任,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按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条款来,这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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