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律师:房屋买卖合同孳息归属哪一方?

2021-10-11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778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孳息归属哪一方?的法律问题,上海合同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房屋买卖合同孳息归属哪一方

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交付前产生的归出卖人,交付后产生的归买受人。孳息还会分成两种:

1、天然孳息

天然孳息(Fructus naturales)是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例如:母鸡生的蛋、牲畜下的幼崽,果树长出的果子,土地自然生长的粮食、草、树木等植物。

2、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Fructus civiles)是指由法律规定产生了从属关系,物主因出让所属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例如:存款得到的利息、出租房屋或物品得到的租金。也有观点认为租金属于经营性收益,不属于孳息。

二、房屋买卖合同不明确的处理方式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房屋的买卖合同之中也是会产生孳息的,并且不同时期产生的孳息归属不同。当事人应该多加注意。孳息还会有一个孳息率的概念,是指由资本或本金所产生的收益占本金的百分比。孳息率一般是以年来计算,当事人应该注意房屋产生的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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