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律师:风险转移只能降低非系统性风险?

2021-10-13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818

关于风险转移只能降低非系统性风险?的法律问题,上海合同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风险转移只能降低非系统性风险?

风险转移不能降低非系统性风险;一般非系统风险可以通过分散化消除,因此一个充分的投资组合几乎没有非系统风险,假设投资人都是理智的,都会选择充分投资组合,非系统风险将与资本市场无关.市场不会对它给予任何价格补偿。通过分散化消除的非系统风险,几乎没有任何值得市场承认的,必须花费的成本。

非系统风险,是发生于个别公司的特有事件造成的风险,纯粹由于个股自身的因素引起的个股价格变化以及由于这种变化导致的个股收益率的不确定性,例如,公司的工人罢工,新产品开发失败,失去重要的销售合同,诉讼失败或宣告发现新矿藏,取得一个重要合同等.这类事件是非预期的,随机发生的,它只影响一个或少数公司,不会对整个市场产生太大的影响.这种风险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即发生于一家公司的不利事件可以被其他公司的有利事件所抵消.由于非系统风险是个别公司或个别资产所特有的,所以也称”特有风险”,由于非系统风险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分散掉,也称”可分散风险”。

二、风险转移的常见的方式有哪些?

(一)、风险回避

风险回避是投资主体有意识地放弃风险行为,完全避免特定的损失风险。简单的风险回避是一种最消极的风险处理办法,因为投资者在放弃风险行为的同时,往往也放弃了潜在的目标收益。所以一般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会采用这种方法:

(1)投资主体对风险极端厌恶。

(2)存在可实现同样目标的其他方案,其风险更低。

(3)投资主体无能力消除或转移风险。

(4)投资主体无能力承担该风险,或承担风险得不到足够的补偿。

(二)、损失控制

损失控制不是放弃风险,而是制定计划和采取措施降低损失的可能性或者是减少实际损失。控制的阶段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事前控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降低损失的概率,事中和事后的控制主要是为了减少实际发生的损失。

(三)、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指通过契约,将让渡人的风险转移给受让人承担的行为。通过风险转移过程有时可大大降低经济主体的风险程度。风险转移的主要形式是合同和保险。

(1)合同转移。通过签订合同,可以将部分或全部风险转移给一个或多个其他参与者。

(2)保险转移。保险是使用最为广泛的风险转移方式。

(四)、风险自留

风险自留,即风险承担。也就是说,如果损失发生,经济主体将以当时可利用的任何资金进行支付。风险保留包括无计划自留、有计划自我保险。

(1)无计划自留。指风险损失发生后从收入中支付,即不是在损失前做出资金安排。当经济主体没有意识到风险并认为损失不会发生时,或将意识到的与风险有关的最大可能损失显著低估时,就会采用无计划保留方式承担风险。一般来说,无资金保留应当谨慎使用,因为如果实际总损失远远大于预计损失,将引起资金周转困难。

(2)有计划自我保险。指可能的损失发生前,通过做出各种资金安排以确保损失出现后能及时获得资金以补偿损失。有计划自我保险主要通过建立风险预留基金的方式来实现。

综合上面所说的,非系统性风险是根据企业所存在的经营状况所带来的,一般要降低此风险的发生,那么是可以通过分散化来进行消除,所以,在进行处理的时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流程来,这样才能保障到自身的权益和利益不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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