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律师:行纪合同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2021-11-23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755

关于行纪合同适用范围是怎样的的法律问题,上海合同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行纪合同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行纪合同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人(法人、公民)就哪些事务可以签订行纪合同。行纪合同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

1、行纪合同的主体范围

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但对于行纪人,在我国一般认为只限于经批准专门从事行纪业务的企业法人,如信托公司、委托行等。公民个人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法人不得经营或兼营行纪业务。

2、行纪合同的标的范围

并非所有的事务都可以成为行纪合同的标的,行纪合同的标的只是一定范围内的交易事务。在我国,法律曾经只允许国有信托公司、集体贸易货栈从事行纪业务,因此行纪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狭小,仅限于代购、代销、寄信等业务。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行纪业务的适用范围日益扩大,已从原有的商品代购、代销、寄售、扩展到房地产市场、保险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等领域,行纪合同的主体范围、标的范围不断扩大。关于行纪合同的标的物,应只限于法律允许的流通物,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不能作为行纪合同的标的物,如枪支、黄金、毒品、迷信物品等。

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权利有哪些?

行纪合同履行过程中,行纪人享有如下的权利:

1、索取报酬的权利。

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当行纪人完成了委托人的委托事项时,委托人有支付报酬及相关费用的义务。

2、直接参与卖出买入活动权。

3、处分权。

因委托行纪物的原因可能造成委托人利益损害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行纪物。

4、提存和留置权。

行纪人行使提存权应符合三个条件:委托人拒绝受领;经催告仍不受领;超过规定期限仍不受领。

行纪人行使留置权必须是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才能行使。

在生活中有些事情可能不方便自己去做或者是自己做不到,于是可以通过委托他人的方式来帮自己去做,这就会形成行纪关系,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并明确双方各自该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就需要签订书面的行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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