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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纪合同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的法律问题,上海合同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行纪合同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
行纪合同属于有偿合同,因为行纪人有权从委托人处获取相应的报酬。
行纪合同的性质如下:
1、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
2、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4、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
5、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行纪合同特征是什么
1、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通常表现为为委托人买入或卖出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行纪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交易活动,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承担。
3、行纪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4、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不能对委托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委托人不直接就行纪人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5、行纪人的行纪行为具有限定性,即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的贸易活动。一般的民事活动以及不涉及商事交易的活动,不属于贸易活动。
6、行纪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在行纪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价性: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买卖或者其他商业上交易的义务;而委托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7、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行纪合同只需行纪人与委托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而无需以物的交付为其成立要件。
8、行纪合同是非要式合同。行纪合同可以以书面、口头以及其他约定的方式订立,无需以特定方式订立。
行纪合同也是具有偿性的,也就是说当行纪人执行了合同约定的事宜以后,是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否则委托人就是属于违约的行为,行纪人可以行使留置权,对于委托人的留置物进行合法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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