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律师:行纪合同属于什么合同类型?

2021-11-27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546

关于行纪合同属于什么合同类型?的法律问题,上海合同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行纪合同属于什么合同类型?

行纪合同是与以自己的名义与委托人签订的贸易合同。行纪合同的签订意味着委托人可以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当委托人委托相应事宜之后,行纪人可以凭借自身的能力为其办事,并从中获得相应报酬。行纪合同属于债法的范畴,与英美法系中的信托不一样。行纪合同是行纪人替委托人买卖动产,而信托合同是替受托人管理经营财产。

行纪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有什么区别?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彼此信任而产生,由一方代为另一方办理委托的事务,其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受。但是,这两种合同又有所区别:

其一,行纪合同必须是有偿的,委托人要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其二,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为公民或法人,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未经法定手续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或公民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不能成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而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各类民事主体之间均可建立委托合同关系,对委托人、受托人没有什么特殊的要求。

其三,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在前一种情况下,委托人直接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综上所述,行纪合同属于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的贸易活动,委托业务完成后由委托人支付有偿费用的合同类型,行纪合同按照类别可以分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等不同类型,由于行纪人的专业性和服务性,对扩大商品流通,促进贸易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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