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律师:行纪合同货物所有权可以转移吗?

2021-12-01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804

关于行纪合同货物所有权可以转移吗?的法律问题,上海合同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行纪合同货物所有权可以转移吗?

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 这是买卖合同的一个重要问题。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归买受人享有。

关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第一,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自愿的原则,有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当事人对此作了约定,所有权就按其约定的时间转移。比如,双方可以约定标的物交付后,所有权在买受人完全履行了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转移给买受人。

第二,在当事人没有就此问题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的法律对所有权转移另有特别规定,主要表现为一些特定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办理完法定手续后,才能转移,如不动产产权过户登记等。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二、行纪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体现在哪?

(1)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间接代理制度中,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有时可以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合同效力,由被代理人,即委托人享有权利、负担义务。

(2)行纪合同关系中,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除非有特别约定,由行纪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间接代理制度中,类似情形,经由间接代理人,即受托人披露义务的行使,被代理人,即委托人有介入权,可基于介入权的行使,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3)行纪合同关系中,委托人不履行义务致使第三人受到损害的,除非有特别约定,由行纪人对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间接代理制度中,类似情形,经由间接代理人,即受托人披露义务的行使,第三人有权选择被代理人,即委托人来主张损害的赔偿,也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买卖合同与行纪合同相对容易区分。买卖合同是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行纪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行纪合同的本质,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我国目前比较常见的行纪合同有以下几种:

(1)代销、代购或者寄售合同;

(2)证券经纪行为;

(3)期货经济行为;

(4)委托拍卖行为,也就是拍卖公司和货主、物主之间的关系。拍卖公司与竞买成功的人是买卖合同关系。

综上所述,买卖合同主要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行纪合同主要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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