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律师:技术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的承担有哪些规定

2022-01-30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891

关于技术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的承担有哪些规定的法律问题,上海合同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技术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的承担有哪些规定

1.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的解除达成了协商一致的意见,可以解除。同时,应对解除合同后引起的损失等后果达成书面协议。

2.技术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导致所订技术合同无法履行或不必要履行时,当事人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原合同,并自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原合同终止。

3.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情况,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通知发出之日,原合同终止。

4.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再履行合同只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履行原合同的基础丧失,当事人有权解除原合同。

5、技术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往往会给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造成一定的损失,除依法应当免除责任外,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二、技术合同的解除条件是什么

1、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只需通知对方并说明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证明,不需征得对方的同意。

1)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技术标的的公开一般有以下情形:

(1)他人已经将该技术标的申请专利,并履行了专利登记手续。

(2)该技术标的已经由他人研究成功或者从国外引进并可在技术市场上作为商品进行转让。

(3)该技术标的已经在公开发行的技术文献上披露或在展览会上或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任何人可以从公共情报源取得。

2)上述事由已经使得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所谓没有意义,是指技术合同如果履行完毕,对债权人已经失去意义。

2、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因解除合同产生的赔偿责任。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均没有过错的,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3、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如果研究开发人明知受委托的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已有技术,应改为技术转让或者技术服务合同。

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合作开发的各方当事人有义务将自己知道技术开发的标的已经公开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以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综上所述,技术合同的解除是有一些特殊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况下技术合同是可以终止的,而且,不需要进行赔偿,但如果是单方面解除合同,造成了对方的损失是要进行赔偿的,因此,在合同签订和履行期间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的规定来完成合同规定的事项,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双方的合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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