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律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商家什么行为属于欺诈

2023-03-29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670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商家什么行为属于欺诈的法律问题,上海合同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商家什么行为属于欺诈?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商家对消费者属于欺诈行为的行为有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二、重大误解与欺诈的区别是什么?

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第一,两者错误的产生原因不同。重大误解的表意人的错误认识来源于自身对民事法律关系中某一因素的误解,如行为人把镀金的物品当作是纯金的,把原作当成赝品,或者误将买卖作为赠与或将赠与作为买卖。这些民事行为的作出与法律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无关。而被欺诈的表意人的错误认识则是由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所引起,其错误认识与欺诈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简言之,表意人的错误认识是在受到对方当事人的影响下形成的。

第二,重大误解的表意人的对方当事人必须是善意。而被欺诈人的错误意思表示则为欺诈人所知,并且是其所期望达到的结果。在民事活动中应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某人在误解的状态下表示了自己的意思,同时对方当事人知道对方是在误解的情况下作出的意思表示而故意不向其说明真实情况,并利用这种误解以求实现自己利益,则该行为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Y沿用有关民事欺诈的规定处理。

第三,重大误解以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为构成要件,而民事欺诈则不以此为构成要件。只要被欺诈人因欺诈行为而为错误意思表示,无论有无损失发生均构成欺诈,损失的存在可以作为欺诈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法律对重大误解民事行为构成的规定要严格于欺诈,同时反映了欺诈所引起的民事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法律对欺诈行为规制的力度也大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第四,两者所负的民事责任不同。因重大误解所为的民事行为被撤销后,当事人一般应返还财产,如果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赔偿责任。而因欺诈所为的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除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外,对于故意违反法律、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国家还可以依法追缴当事人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归国家、集体或返还给第三人。

因此,重大误解与欺诈两种行为具有一定的相同之处,但毕竟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二者的区别仍然是明显的,如果您遇到自己的利益被侵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胁迫与欺诈的区别有哪些?

胁迫与欺诈均为故意的行为,但二者有存在区别:

1、受胁迫者是出于恐惧而被迫订立合同;而受欺诈者表面上是自愿订立合同。

2、受胁迫的内容不可能构成合同的条款;而受欺诈的内容则相反。

3、胁迫只能是积极的行为;而欺诈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也可以是消极的行为。

4、胁迫可以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而欺诈则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

所以说,商家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从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作为开始,知道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作为结束,这就是商家什么行为属于欺诈的正确答案。 如果您对于这方面还有疑问想要了解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专业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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