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律师:公民诉讼代理合同是否有效?

2020-08-19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1081

关于的法律问题,上海合同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公民诉讼代理合同是否有效?

公民诉讼代理合同一般都是有效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对于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可以成为公民代理人有以下几类:

①当事人的近亲属。

②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③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

④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

⑤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二、公民诉讼代理收费是否违法?

1、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公民可以代理诉讼,并可以收取一定的报酬。但《律师法》第十四条又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和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执业,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有关规定。

2、显然《律师法》和《民事诉讼法》是相冲突的,这种冲突使公民的代理行为陷入“合法”与“违法”两可的地带,也使法院的判决处于两难之间。但是《民事诉讼法》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律师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在这两种不同级别的法律相抵触的时候,适用高级别的《民事诉讼法》是符合法律适用原则的。但是,如果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放在一个级别来考虑的话,那么《民事诉讼法》则可称为一般法,而《律师法》则可以视为规范代理行为的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适用《律师法》也并无不当。针对法律之间的这种相互矛盾,国家于2007年10月28日修改了《律师法》,将《律师法》中第十四条的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修改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3、将《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执业,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修改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公司的诉讼事宜可以委托给有资格的律师处理,此时需要签署代理合同,为了使得之后的诉讼事宜能够正常的进行,代理合同的内容必须要合法,并且需要明确律师可以代理的事项。代理律师在接受代理之后,也可以收取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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