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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含义
涉外劳务合同也称为涉外劳动合同,是一个国家的劳务提供方,向另一国家的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劳务提供方支付报酬和有关费用的协议。
涉外劳务合同关系是一种雇佣关系。提供劳务方(受雇人)仅仅是单纯提供劳务,按劳动的质量取得报酬,在工作中听从雇主的指挥和调遣,无须考虑工程质量和工期,按约定的月工资享有固定收入,不承担任何风险。
二、特征
涉外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方提供的劳务,包括体力劳务和智力劳务。这种合同一般是一个国家的作为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为雇主,与另一个国家的劳务提供方签订。如我国的公司在外国承包某工程,与工程所在国的劳务提供方签订劳务合同;或者我国输出劳务人员,作为劳务提供方与工程所在国或非工程所在国的工程承包人签订劳务合同。涉外劳务合同区别于一般劳动合同(雇佣合同)的重要特征是劳务提供方不是以个人的身份和名义签订合同,而是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在涉外劳务合作实践中,我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大多数以劳务提供方的身份出现。当以劳务提供方的身份出现时,我国提供劳务人员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在建制地提供劳务,即根据雇主所要求的条件配备一整套班子向雇主提供劳务;一种是零星地提供,即就某一工种或某一类职工提供为某一方面服务的劳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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