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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涉及的纠纷主要集中于租赁物的交付、租金支付、租赁物的维修或者添加附属物、转租、租赁期限、租赁物到期返还等问题。本指引中的租赁合同纠纷包括房屋租赁、设备租赁等,对可能涉及到的证据进行了整理,并说明了保存、固定以及提交方式。本指引为通用版本,由于个案存在差异,具体个案仍需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一、证据保存
(一)书证
应当由专门部门予以保存。
(二)物证
原物在公司的,应交由专门部门进行保管,不得随意使用、损毁。
(三)视听资料
将原始资料统一保存,并分别注明事件和时间。
(四)电子证据
1.所有的电子证据需要保留原始往来文件,而不能以保留截图或转发的方式代替,如短信、微信的存储介质为手机,更换新手机时可能会导致短信、微信的删除,因此应当保留原发信手机并且不能删除。
2.要证明对方与行为人为同一人,如公司给张三发短信或微信催缴电费,需要证明短信的手机使用人、微信的使用人均为张三。
(五)证人证言
1.证人需要与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利害关系,否则可能不被采纳。
2.证人证言应当提前以书面方式写明证言,证言须有证人的签名,并附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或摁手印等方式证明,并注明出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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