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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父死亡后,出现未成年人无人抚养的情况时,继父或继母仍有义务继续抚养继子女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并不随着父母与继母、继父之间婚姻关系的消灭而当然解除,继父母对此享有选择权。这种拟制血亲关系解除后是否可以恢复,对此,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出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考量,在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解除后,生父死亡且无法找到生母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因无人抚养,继父或继母仍有义务继续抚养继子女。
2.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一方死亡后,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应由不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继续抚养
生父母离婚后,子女与生父母间的自然血亲关系并不因其离婚而解除。抚养子女的一方与他人再婚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时,当抚养子女一方死亡后,继父母未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继父母拒绝继续抚养子女的,仍应由不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继续抚养其子女。
3.继子女在生父母死亡后仍然可以由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续抚养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就和亲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一样,他们之间就产生了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抚养关系不因生父母的死亡而自然终止,继子女可以由继父母继续抚养。
【实务操作】
1.生父母死亡后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关于生父母或继父母的死亡是否会引起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法律上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及法理,实践中对于该种情况下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解除一般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若生父母死亡,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从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出发,继父母对于尚未成年的继子女仍有继续抚养的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并不因继子女生父母的死亡而解除。但若孩子另一方生父母要求将孩子接走,继父母表示同意且不再继续履行照顾、教育义务的,法院视案件具体情况可以认为双方继父母子女关系已经解除。
(2)若生父母死亡,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抚养关系,且继子女已经成年的,此时一般认为双方抚养关系已经形成,由于继父母在继子女的成长中尽了主要义务,因此继父母有权决定继续或解除双方之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3)若生父母死亡,继父母与未成年的继子女尚未形成抚养关系的,原则上认为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首先基于孩子的继父母与生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当婚姻关系因一方的死亡而不存在后,双方之间就没有了形成抚养关系的基础,故而认为双方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但是,实践中存在生父母死亡后,继父母仍然对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进行抚养,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而定。
(4)若继父母死亡,死亡前已经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此时无论子女是否已经成年,这种抚养关系已经形成,因此双方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因一方的死亡而解除。
(5)若继父母死亡,死亡前尚未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此时由于继父母子女之间不再可能形成抚养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随着一方死亡而解除。
2.继父母子女关系终止的处理
关于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能否解除的问题,现行《婚姻法》无规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及学理通说,其终止可区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情况
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属于姻亲关系,不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这种关系随之终止。
(二)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情况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属于拟制直系血亲,能否解除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1)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继子女未成年,为维护子女的利益,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得解除。
(2)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因一方死亡而终止,另一方生父母要求将子女领回抚养,或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未成年子女由生父或生母领回抚养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自然解除。
(3)因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如果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未成年的继子女,其已形成的扶养教育关系因此而终止;如果继父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生父母又同意的,应当允许。《子女抚养意见》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4)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因生父母死亡而终止,或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的,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经成年的,其已形成的扶养教育关系不能自然解除。如果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以准许。但是,为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
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属于拟制直系血亲,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解除,也可以通过诉讼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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