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律师:民法典最新商铺租赁合同是如何规定的?

2021-02-03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975

关于民法典最新商铺租赁合同是如何规定的?的法律问题,上海合同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民法典最新商铺租赁合同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租赁合同定义、租赁合同主要内容、租赁最长期限、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租赁合同形式、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主要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最长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条 【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合同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二、《民法典》对租赁合同的规定有何新内容?

1、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能出租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出租人发现房屋被转租应及时提异议,提异议时间为6个月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3、房屋权属有争议或被查封,可以退租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4、租房人享有优先租赁权,不用担心租期到了被赶出去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5、近亲属的购买权优先于租房人,租房人的优先购买权受到限制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上述内容就是《民法典》中就商铺租赁合同问题的有关规定。实际上,无论是商铺租赁合同还是房屋租赁合同,都应该遵守《民法典》中租赁合同的规定,否则一旦违反规定,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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