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律师:施工合同终止告知函是怎样的?

2021-02-17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869

关于施工合同终止告知函是怎样的?的法律问题,上海合同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施工合同终止告知函是怎样的?

施工合同终止告知函

XXXX:

由于目前的情形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叁条第x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现依法通知你,解除你我于x年x月x日签订的xxx合同。

特此通知。

XXXX年XX月XX日

二、法定可以终止施工等类型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叁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叁)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法定情形出现之后,可以在限定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四条 【解除权行使期限】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五条 【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某施工单位在与其他的公司签署施工承包合同之后,在施工期限内,可能会收到发包单位下发的施工合同终止告知函,在收到此类函件之后,一般就意味着施工承包合同终止了,不得再继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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