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律师:长期买卖合同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2021-03-01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998

关于长期买卖合同诉讼时效如何确定的法律问题,上海合同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长期买卖合同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长期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不过买卖合同属于涉外买卖合同,这样的话诉讼时效就是4年了。不过即使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在连续交易行为当中,诉讼时效都是从债务履行期限到满之后开始计算的。如果履行期限是分开计算的话,同样的道理,诉讼时效也要分别进行计算。下面分别三种不同情形的诉讼时效的计算:

1、连续交易的,诉讼时效从最终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2、分段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分别计算;

3、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最高法院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也就是说在权利实际被侵害之日起的二十年内,如果还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再起诉,法院不再保护。

二、买卖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的确定

(一)合同的履行与债权债务关系

在买卖关系中,买受人收取出卖人货物后,对收货事实进行确认后,应支付货款,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根据交易习惯又不能确定的,可视为同时支付,这种情况下,出卖人凭收货凭证足可以主张权利了,没有必要要求买受人出具欠款条,欠款条是欠款关系的确认,如果欠款条上有约定还款日期的,应从约定日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没有约定的,视为履行期限不明确,根据法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有相同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但由于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这二条不同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出现了分歧,也就是说,合同履行期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及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债权,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义务。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应当同时支付。如何正确适用这二条法律的规定,就应该全面掌握案件的实质了,主要应分析当事人的交易习惯和当事人出具凭证的意思表示。

如果买受人出具凭证证明收货的,可以认为要同时支付货款,如果出具凭证证明欠款关系的,而还款期限没有约定的,明显可以认定是合同履行期不明。

(二)权利受到侵害的时间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而买卖关系中出卖人接收欠款条的,说明出卖同意认可该欠款关系,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该欠款关系属于合同性质,只有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的权利才受侵害,由于该欠款条没有还款日期,因此,只有在债权在主张权利得不到实现时权利才受侵害,如果认定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款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相当于认定债权人在签订合同时权利即受侵害,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长期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从债务履行期限终了后开始计算的,应是三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则时效不受限制。长期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有三种不同情形:连续交易的,诉讼时效从最终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结束那天起开始算;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从最终债务履行期限满之日起算;履行期限分段确定的,诉讼时效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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