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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吗?的法律问题,上海合同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吗
是的,一般情况下除斥期间等同于不变期间,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预备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也是某种法律事实,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未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权。除斥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的特征在于:
1、它是权利人依法可行使权利的期限,其本质是权利的存续期;
2、它是法律规定的不变期间,一般不发生期间中断、中止或延长问题;
3、其适用直接凭借法院职权,不取决于当事人诉讼主张;
4、其期间原则上自权利确立之日起算;
5、它所消灭的是实体权利(非胜诉权)且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二、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
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等。从立法例看,适用除斥期间的主要有:
1、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期间;
2、撤销因欺诈或者胁迫订立的合同的期间;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
4、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
5、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间等。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非对所有的形成权都设有除斥期间的规定,例如,相对人行使催告权的期间、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的期间等。
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是否仅限于形成权,有学者认为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有学者说,除斥期间所消灭之权利多为形成权,有学者指出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需要扩大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因此对同一个问题,除斥期间会有不同的规定。
除斥期间在一般的情况下都是属于不变期间的,比如说遗产的继承时效以及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都是属于除斥期间处理的问题。之所以是不变期间是因为这些权利的期限不会终止、中断或者是延长,期限一过,当事人没有履行该权利的就视为除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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