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咨询:农村家庭矛盾财产分割起诉书怎么写?

2020-07-15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1284

关于农村家庭矛盾财产分割起诉书怎么写?的法律问题,上海离婚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农村家庭矛盾财产分割起诉书怎么写?

农村家庭矛盾财产分割起诉书

民事起诉书原告:写明原告的具体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

被告:同上

诉讼请求:

1、对某具体地址的房产进行分割

2、还有其他诉求与房产相关的写上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简单描述此纠纷的症结:如某具体一房屋系谁所有,什么时候去世,没有遗嘱,现要求对此房产进行分割继承,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年 月 日

二、农村家庭成员间分割房屋如何确权

正确确认家庭成员每个人的房屋产权的具体份额,还需明确建房申请人、《宅基地使用证》登记人与房屋产权之间的关系。《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所以农村宅基地政策实际是各省市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授权,对农民居住用地权益的公平分配,它不论贫富按人定量,通过造房用地的审批以保障每个农民都有其建房居住之地,属国家对农民居住权的基本保障。虽然《宅基地使用证》上的登记人只有户主一人,但凡是依法具备建房用地申请条件,并在政府审批时被计入宅基地计算面积的申请人,都应当与《宅基地使用证》上的登记人一样,属于该宅基地的使用权的共同享有人。登记人与其他合法申请人享有平等权利。

三、在处理涉及农村房屋的分割应注意的问题

1、正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

农村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同财产,在财产分割时,是不同的。

2、正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他人财产。

对于原始取得的农村房屋,在处理时,一般不存在问题。对属于继受取得的农村房屋,在离婚时,应注意房屋的产权转移问题。

农村家庭的纠纷,通常都是对宅基地的归属权存在争议。由于每个家庭成员都对该宅基地有具体份额,故此在发生纠纷后,法院审理该案件最后的处理方法,也是由家庭成员的一方获得该房屋所有权,其他主体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之后,失去房屋的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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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内容,自2011年新婚姻法出台后就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这么多年过去了,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离婚房产分割以及离婚财产分割又出现了最新、更加明确的规定。下面就由律图为您介绍新婚姻法关于财产分割的最新规定。

一、关于财产分割的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四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新婚姻法关于财产分割的最新规定,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条例,其规定的内容更加的详尽充实。希望的介绍让您对新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有了更清楚的认识。提到离婚,我们不由自主的会联想到更多的问题。当您在实务中遇到无法解决的难题时,请及时咨询律图律师,我们会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意见,帮助您客服苦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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