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律师: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纠纷管辖法院的规定是什么?

2021-09-09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580

关于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纠纷管辖法院的规定是什么?的法律问题,上海合同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纠纷管辖法院的规定是什么?

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一般来说,房产买卖纠纷诉讼应由该房屋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二、合同效力纠纷的起诉流程是什么?

递交起诉材料:包括民事起诉状,对方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则为营业执照),证据清单和证据材料(即对方欠款的证据) 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立案。对于不予受理的,会作出裁定书;若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受理立案后,会安排时间开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会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并会出具延期审理通知书。 人民法院在审理结束的,会依法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会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当事人若对判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纠纷的管辖法院是合同签订地的法院,合同效力纠纷起诉时需要先递交起诉材料,包括民事起诉状,起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清单及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收到材料后决定受理的,会予以立案,下达审判通知单,通知原、被告的开庭时间,开庭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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