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8年,原告购买了开发商修建的位于南岸区佛江路89号3幢二单元的精装修房一套。精装修范围包括:厨房、客厅、餐厅、室内公共走道、卫生间(次卫)、卫生间(主卫)、景观阳台、生活阳台、衣帽间、开关面板、空调和地暖和新风、门和锁具。2020年7月31日原告办理了接房手续。2021年3月30日,因涉案房屋主楼排水主管道堵塞,造成涉案房屋室内返水造成房屋装修和物品受损。经鉴定,涉案房屋因受水浸泡造成的装修及室内物品损失共计90820元。
审理经过:庭审中,到场业主情绪激动,认为原告是无事找事,原告家具受损固然值得同情,但与本人并没有任何关系,凭什么起诉他们。开发商辩称堵塞原因是该栋楼的部分业主在接房后私自改装阳台造成主排水管堵塞。法官经审查后认为精装修房完工后,主排水管所排放的只能是污水,不可能是水泥等建筑垃圾。水泥等建筑垃圾只能是在地漏或水槽、蹲便器等安装完成前通过下水口进入主排水管,在装修完工后几乎不可能再进入主排水管造成堵塞。为修复原告与其他业主的关系,法官当庭释法,讲解了关于下水道堵塞可能存在的各种原因,同时告知到场的业主共用排污管道属于公共设施,虽然是开发商修建,由物业公司进行维护,但作为业主大家应当正确合理使用,如果是由于个别人不良的生活习惯,往下水道乱倒厨余垃圾造成主排污管道、主排水管堵塞,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而业主又无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即使本次诉讼与其他业主没有关系,但如果存在厨余垃圾造成堵塞的情况,业主还是应当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经讲解后业主纷纷点头并表示今后要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不乱倒厨余垃圾。原告也当庭撤回了对其余业主和物业公司的起诉。
法院判决: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鉴于案涉房屋为精装修房,本案主排水管被建筑垃圾堵塞,其堵塞的原因只能是在装修前装修单位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将水泥等建筑垃圾掉入主排水管,开发商作为施工单位的发包方,有责任有义务督促施工单位的工人在施工时尽到监督职责,因监督不到位造成主排水管被建筑垃圾堵塞,开发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于是判决开发商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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