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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对合同纠纷案件处理流程有哪些的法律问题,上海合同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法院对合同纠纷案件处理流程有哪些?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二、合同纠纷案件开庭后法庭调查流程有哪些?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三、合同纠纷案件开庭后被告提起反诉的条件有哪些?
1、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此为主体的特定性。
2、须反诉与本诉之间有牵连关系。
3、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反诉。
4、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5、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四、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8、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法院受理了合同纠纷案件以后,对案件的审理流程是国家法律制度统一规定的,法院会严格按照法定流程审理民事案件。合同纠纷案件开庭后,法院不一定会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就宣告判决结果,但法院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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