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律师:发生合同纠纷应该解除还是撤销

2020-08-15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839

关于的法律问题,上海合同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发生合同纠纷应该解除还是撤销

由经济合同所引发纠纷,往往由被诉一方侵害原告方利益而起。原告方在起诉请求返还合同款或者支付赔偿的时候,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原告明确基本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还是撤销合同,或者解除合同,抑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其中以撤销和解除最为常见。例如有人购进质量不合格的货物,签订了不公平的协议,该要求撤销合同,还是以违约为由解除合同?非法律专业人士很难理解这当中的区别所在,作为代理律师,则务必结合具体案情仔细分析,确定最有利于原告的合理诉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和撤销虽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但两者有重大区别。撤销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因而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制度。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被撤销之后自始无效,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对方;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由于出现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消灭或终止履行的行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协商解除,或一方行使约定解除权解除合同的,称为合意解除、约定解除。如果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规定,则为法定解除。

二、合同约定解除权什么时候可以行使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有两种。

第一种是在法定或当事人约定期限内行使。需注意的是无论法定期限还是约定期限,在性质上都属于除斥期间,解除权于预定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当事人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期限,应明确地写入合同中。在有法律规定的解除期限时,当事人之间也可以通过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来改变法定解除期限。

第二种是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这是针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而言的。在这种情况下,非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或者违约一方的当事人为明确自己的义务是否还需要继续履行,可以催告对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继续存在,当事人仍然要按合同履行义务。但经催告后多长期限内权利人必须行使,否则解除权消灭,《合同法》未作具体规定,只规定为“合理期限”。对此,实践中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根据合同性质、交易目的和交易习惯来确定这个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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