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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包括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部分和当事人的具体争议部分,结合货运代理合同案件的审判实践,对不同的案件可以将案由界定如下:
1、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
即当受托人请求委托人返还代垫费用、支付报酬及其利息的,案由可定为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代垫费用”指代垫的海运费和杂费,但不得扣除从承运人处收取的佣金。此处的“报酬”指向委托人收取的代理费,不包括从承运人处收取的佣金。
2、货运代理合同返还纠纷。
当委托人请求受托人返还多支出的费用、报酬及其利息的,或委托人因解除委托合同而请求返还费用的,案由可定为为货运代理合同返还纠纷。“返还纠纷”中双方诉争的法律关系实际上为不当得利,严格意义上应定为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但引发该不当得利的基础关系为货运代理合同,或者说该不当得利的类型是因货运代理合同中的清偿而引起的不当得利,因此基于审判实践中的习惯做法,仍定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3、货运代理合同交付纠纷。
当委托人请求受托人转交因处理货运代理事务而取得的财产或单证的,案由可定为货运代理合同交付纠纷。
4、货运代理合同损害赔偿纠纷。
当合同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的,案由可定为货运代理合同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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