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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保单。保险合同的内容是记载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一般由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批单等组成完整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订立后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人丢失了,可以向保险人申请调取复印件,并在复印件加盖保险人印章即可,保险保障不会因合同丢失而不存在。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征求意见稿)》
第十四条
保险凭证的内容不一致时,人民法院按照下列规则认定: (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保险人未将保险单送达投保人,或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单后已对保险凭证的不一致提出异议,保险人仍同意承保的,以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记载内容为准。保险人未将保险单送达投保人,但其能够证明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以保险单为准; (二)特约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特约条款为准。 (三)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但该非格式条款未履行报批、报备程序的除外; (四)保险合同的内容因记载方式或者时间不一致的,“手写”的优于打印的、“附贴批单”优于“正文”、“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后批注”优于“前批注”、“书面”的优于“口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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