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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部分离婚案件中,不管是双方通过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协议方式办理离婚手续,还是通过法院签订《调解协议》的调解方式办理离婚手续,大家似乎都喜欢在文末加上一句话“除上述财产外,其余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或“各自名下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存款、公积金等)归各自所有”。
这句话从表面看起来非常地合理,似乎已经成了离婚协议或调解书的固定条款,不加上这样一个条款,仿佛整个离婚协议或调解书就显得不规范。但是,很多时候正因为有这样简短的一个条款,可能会损失数百万甚至数千万的财产。
前几天,我接待了一位客户的咨询,她兴冲冲地跑来问我:“关律师,我发现我前夫在我们离婚前在深圳偷偷购买了几套房产,你看看能不能帮我追回来。”
我仔细看了她提供的《离婚协议书》,里面的内容大致如下:“1、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某地址的房屋归女方所有;2、男方在离婚后一个月内支付女方300万元现金;3、除上述财产外,其余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这份离婚协议看似是男方“净身出户”,不但把夫妻双方名下“唯一”的一套房产给了女方,而且还额外补偿了300万元现金给女方,女方名下的存款还归女方所有,无需分割,而对于这样的方案,女方当然是非常乐意,所以估计她当时毫不犹豫就答应了,并且可能还对男方心存感激。
离婚后,女方在偶然的机会下从朋友处得知,前夫在他们离婚前在深圳购买了好几套房产,后来女方经过进一步的确认,事实的确如此。
“没有机会了,再次起诉也没有意义。”我无奈地向客户解释。
实践中,这种情况可谓十分常见,结局也令人非常唏嘘。“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协议方式,在离婚案件中并不少见,通常是当事人急于办理离婚或者如上述案例中的当事人那样被男方表面的“有利条件”迷惑,往往会忽视了离婚协议的重要性,忽视了这句话隐藏的重重杀机,这样就给了掌握财产较多的一方制造了隐瞒财产的机会,令对方多分了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日后发现还有大部分财产没有分割而起诉再次分割,对方也会引用“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来抗辩。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协议时自己确实不知道还有该部分财产存在(而且即便自己有证据,也必须在一年内起诉),否则即便起诉也会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所以,在签订离婚协议或法院的调解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在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的指导下,制定、签订离婚协议或调解协议的条款。很多人认为双方已经谈好了方案并不需要律师介入起草协议,但是往往没有律师的把关,会引发各种争议,如上述的案例中可能会损失数百万甚至数千万,所以律师的指导非常重要。
2、尽量不要签订“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样类似的条款。并且,类似这样笼统的约定尽量不要在协议中约定。建议财产方面还是要写清楚财产种类,如房产、汽车、股份、存款等。
3、若一定要签订“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样类似的条款,尽量了解清楚对方的财产情况。若经济大权全部掌握在对方手上,在自己不了解的情况下则需要把这个条款详细化,如“其余各自名下的财产(包括:存款有XX万元,公积金XX万元、个人私人物品……)归各自所有,若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除上述财产外,有隐瞒其他财产的可另行主张,并视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少分”。
这样约定的目的,一方面是预防对方假借“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故意隐瞒财产,另一方面也可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当然,若确定双方名下的财产价值相当,简单约定亦未尝不可。
婚姻法看似简单,但实质上暗藏杀机,稍有不慎,将会损失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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