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纠纷的管辖权问题

2019-12-05 来源: 浏览:1541

从本质上来说,涉外民事案件在管辖权问题上和国内民事案件始终存在着细微的区别。一般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民诉法解释》),只要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中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任何一方在中国境内,我国法院都可行使管辖权。但是,若双方当事人都是中国人,又都定居在国外,就存在特殊的规定了。结合多年来办理的各种案件来看,一般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分别对应了不同的管辖法院:

例1小王和小李2015年在上海虹口区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居住在长宁区。2016年初双方共同前往英国留学并在当地定居,现小王以小李婚内出轨为由提起离婚。

例2湖南人宋某在美国工作时认识了安徽姑娘小马,二人相处几个月后办理了结婚手续,并定居在了纽约。之后,二人感情破裂,协议离婚未果,小马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上述两对当事人均定居在了国外,区别就在于是否在国内结婚。

在国内结婚的王李二人,若其定居国(英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则应当由婚姻缔结地(虹口区)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的宋马二人,若其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应当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3张某是一名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商人,在法国有固定住所并常年居住,因此多年与妻子刘某分居,导致感情逐渐出现裂痕。张某决定向法国法院起诉离婚,但令他没想到的是,妻子刘某也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本例中,张刘二人只要有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国内一方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即使张某和刘某分别向国内外不同的法院提起了诉讼,受诉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也会因刘某的起诉而法定地享有管辖权。

例4赵先生与田女士是某国际物流公司的同事,已结婚多年。今年4月份因工作关系被调往加拿大开展工作。最近,田女士因不愿继续忍受赵先生的坏脾气,准备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5钱某与妻子杨某不久前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现双方均已在国外定居,但双方仍然有数十万的银行存款以及位于苏州市XX区一套价值七百万的房产未进行分割。二人最终决定将财产分割纠纷交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判。

对于这类情况,由于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已经不再是争议的焦点 ,也就不需要适用法院对于解除婚姻关系事务的管辖权的相关规定。此时,双方争议的财产中主要财产显然为那套房屋。不论根据我国《民诉法》中"不动产权利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3]的规定,还是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7条"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都应当由苏州市XX区人民法院管辖。

除了上述五种有关华人华侨的案件外,还存在"双方当事人均为外籍人士"这一特殊状况。此时,若双方是在国外缔结婚姻关系的,我国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受理。不过,如果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被认定为在中国的,我国法院就有权管辖。或者,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我国法院也可以受理;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已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并制作民事调解书;还有一种应诉管辖的情况,即根据《民诉法》第234条:"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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