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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中经常会遇到一方原本是中国国籍,后又取得外国护照,但中国国籍未注销的情形。其实这在当下已经成为了普遍现象。但在离婚案件中此种情况可能会对您的诉讼造成一些影响。这是因为我国法律对国内普通离婚案件和涉外离婚案件在审理程序上有诸多不同,主要涉及对诉讼法律文件的要求、子女抚养权归属、财产分割、送达方式和期限等方面。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是不允许双重国籍的存在的。如果一方原本是中国国籍,后又加入外国国籍的,中国国籍视为自动丧失。因此您的案件应当属于涉外离婚案件,适用涉外离婚的特殊程序审理。但在实际操作中,建议您要灵活掌握,合理选择,毕竟公安机关还未注销户口。如果您是原告,急于离婚而被告也不知道或不愿说明双重国籍的事儿,那么您可以按普通离婚案件来起诉;但如果您是被告又不想离婚或有其它原因,那么您可以向法院说明双重国籍之事,案件便会变成涉外离婚诉讼;当然还会有很多其它情况,您都可以灵活选择。接下来的审判进程便会发生很大的改变,而这种改变或许对您的离婚案件产生很大的影响,其中可以用来维护自己利益的机会比比皆是。如果您不了解如何具体操作的话,建议您聘请专业离婚律师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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