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律师:签订南京市房租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2021-02-21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980

关于签订南京市房租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的法律问题,上海合同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签订南京市房租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其一、承租方的注意事项

1、查看出租人的房产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

2、审核出租人的《房屋租赁证》;

3、签订租房合同时,应问清房租包含的内容,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物业管理费由谁承担;

4、要求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前结清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其它费用;

5、付款方式。

其二、出租方的注意事项

1、查看身份证明,外省市人员在本地居住是否有合法居住证明;

2、承租人租房用途,并在合同中约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1)、没有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意见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租赁合同的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也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其所有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

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交付租金是获取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对价,而获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财产的目的。

3.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三、租赁合同的种类

根据租赁物的不同,租赁可以划分为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不动产租赁包括房屋租赁和土地使用权租赁等。

根据法律对租赁是否具有特殊的规定,可以将租赁划分为一般租赁和特殊租赁。特殊租赁是相对于一般租赁而言的,指法律有特别要求的租赁,例如。房地产管理法律对房地产的租赁、海商法对船舶的租赁以及航空法对航空器的租赁等都有特殊的规定。

根据租赁合同是否确定期限,可以划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没有约定租赁期间的则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依自己的意愿随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之前,应预先通知对方。但是,无论是否约定租赁期间,租赁期间都受20年法定期间的限制。

根据上文,可以得知,在南京市,签订房屋门店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可以分为承租方的注意事项以及出租方的注意事项两大类。具体需要注意相关的身份信息、费用信息、权限范围等内容。租赁合同的签订也可以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租赁行为的正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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