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律师:建筑公司聘用合同书是怎样的?

2021-02-23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1031

关于建筑公司聘用合同书是怎样的?的法律问题,上海合同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建筑公司聘用合同书是怎样的?

建筑公司聘用合同书

甲方:聘用方(公司或董事会)

公司注册地址:

公司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聘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方经董事会决议,并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甲方聘用乙方为甲方总工程师。就聘用有关事宜,特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一)聘用内容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公司总工程师,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聘用时间期限

至本聘用合同解除为止,无聘用期限。

(三)聘用薪酬及支付

聘用薪酬为 24 万元 /年。

1、考虑乙方是异地任职,自本合同生效后甲方预付乙方 5万元 作为乙方家属安置费用。

2、预付工资抵扣后,每(月)/(季度)/(半年)以现金方式,由甲方负责支付给乙方。

3、预留年薪总额的 20% 作为年终考核预留金,乙方在工作中若出现重大过失,甲方则将预留金扣留;若乙方在工作中无重大失误,则在年终由甲方将预留金全额支付给乙方。

(四)双方责任

甲、乙双方除了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履行各自的权利、责任及义务外,对双方具体的责任与义务约定如下。

1、甲方

(1)负责给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及食宿场所。

(2)按约定的薪酬标准,按时支付给乙方。

(3)赋予乙方工作中应该具有的权限,有利于乙方开展工作。

(4)对相关工程的某些想法、做法等及时的告知乙方,以便乙方对相关工程作出相应的变更调整。

(2)乙方

(1)保证按甲方要求,为甲方涉及的建筑、装饰、安装等工程提供及时、必要、有效的技术服务。

(2)负责甲方涉及的建筑、装饰、安装等工程项目工程质量和技术工作的总体控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优良要求。聘用期间,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提供任何担保。

(3)负责审核项目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审批项目专项技术方案,组织施工图自审、参与会审和重点工程、重点施工部位、关键工序及季节性施工方案的技术交底,并监督、检查工程项目施工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4)负责组织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洽商的审签工作,组织竣工图、竣工技术资料的审核、移交、上报存档工作。

(5)负责解决设计、施工和验收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和重大质量事故鉴定和处理。

(6)负责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中,关于技术部分的审核、鉴定。

(7)在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效、缩短工期、保障安全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

(8)工作时间除按照甲方单位正常的作息时间,可根据工程需要灵活安排,但不能影响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的确认。

(五) 合同解除

尽管本合同中有相反的规定,但公司可以出于以下任何理由终止与高级管理人员的雇佣关系:

1)重罪的定罪,任何道德败坏的行为,或者导致监禁的犯罪行为;

2)任何偷窃、诈骗、欺骗或者伪造任何雇佣或公司记录的行为,;

3)不适当地泄露公司机密或者专有信息;

4)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有损公司声誉或者业务的行为;

5)高级管理人员失职或者没有能力履行公司分配的任何适当职责,在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提供适合的改正机会后,仍没有或不能纠正此类错误或能力;

6)任何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并且在接到要求改正的书面通知7天后仍没有改正;

7)在经营过程中严重不能胜任职务;

8)长期未经允许的缺勤;

9)非法占据公司业务机会;

10)在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方面渎职,包括但不限于侵吞公司资金或财产;在代表公司达成的任何交易中牟取或企图牟取个人私利;向公司虚报业绩;在公司场所或公司所属场所内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或公司规章的活动。  当因为某种原因终止管理人员与公司的雇佣关系时,公司除了支付截止到终止之日的全部应付但未付的基本薪水以及批准应休假期之外,将不再对管理人员负有任何进一步的责任。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提交书面通知。

(六)合同到期或者提前解除后,甲方有权对于乙方经营管理期间的甲方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双方办理移交手续。

(七)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2. 甲方未履行本合同按时支付乙方薪酬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向有关司法部门提起诉讼,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内容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九)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一份留存。

甲方(签章)  甲方法人代表(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二、聘用合同的法律特征

聘用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具有一般合同共同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聘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聘用合同与一般合同成立的条件一样,只有事业单位和拟聘用人员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自愿达成协议时,聘用合同才成立。

2、聘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一点是双方自由 表达意愿的前提,也是双方实现权利义务的重要基础。事业单位是用人的一方,但不等于单位的法律地位高于聘用人员的地位,可以任意将其意志强加于对方。 聘用合同又不同于一般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聘用合同是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的有隶属关系的协议,属于身份关系协议的范畴,因此,聘用合同与调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有重要区别。

聘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之中的一种,此类合同在劳动者、职员意思表示一致之后,自愿达成协议时才有可能会成立。若是职员不同意,那么单位不得强迫对方与自己签署合同,若职员被强迫,那么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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