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律师:技术合同的签订地确定依据是什么

2021-03-21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828

关于技术合同的签订地确定依据是什么的法律问题,上海合同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技术合同的签订地确定依据是什么?

技术合同的签订地是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二条 【合同成立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九十三条 【书面合同成立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 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第四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以诉讼争议的技术合同侵害他人技术成果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中发现可能存在该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有关利害关系人,其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利害关系人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不提起诉讼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事实上,技术合同的签订地点是很好确定的,当事人总不可能连在什么地方签的合同都不清楚。不过,技术合同的管辖法院是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人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而不是合同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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