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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免责的事由包括什么?的法律问题,上海合同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违约免责的事由包括什么?
免责事由也称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的要件为:
(1)不能预见,即当事人无法知道事件是否发生、何时何地发生、发生的情况如何。对此应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加以判断;
(2)不能避免,即无论当事人采取什么措施,或即使尽了最大努力,也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发生;
(3)不能克服,即以当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条件无法战胜这种客观力量
(4)客观情况,即外在于当事人的行为的客观现象(包括第三人的行为)。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违约行为;
(2)有损害事实;
(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无免责事由。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标的的2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
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对其最高限额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 ,超过的部分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图显然是限制给付数额过大的定金,将定金的惩罚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其实我国的合同是保护买卖双方的交易关系的一种协议,要使一份合同有约束力,当然就要有约束条款,或者说是要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在遇到问题的时候是一定要及时的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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