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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搬迁是基于生产运作情况作出的经营决策,不改变劳动者的岗位和待遇,并非滥用用工权利刻意为难劳动者的行为。厂区迁移后,确实可能对劳动者产生一定的通勤压力,但搬迁距离并不遥远,也在公共交通、共享单车可达之处,厂区所在地本身具备较好的通行条件,公司也承诺增发交通补助。总体而言,迁移对劳动者的影响是有限的,不构成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根本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整体搬迁导致劳动者上下班路途时间延长、生活不便的,是否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需要根据搬迁距离的远近、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交通工具、是否对上下班时间进行调整、是否给予交通补贴等因素,以及该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的工作与生活各方面带来实质性的不利益等,进行综合的比较和判断。
如果用人单位已经采取为劳动者提供班车、提高交通补贴、调整上下班时间等举措降低搬迁对劳动者的影响,或者搬迁距离本身并不遥远,该搬迁行为不足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者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提供劳动。如果劳动者拒绝提供劳动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以上是法律咨询篇关于公司搬迁员工拒绝上班,是否一定要给予经济补偿的相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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